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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正式出臺
2022-12-12
6月3日下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實施《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公告(2021年第77號)。

公告提出,鼓勵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對化妝品進行標簽標識。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必須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未按照本《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標簽標識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必須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簽的更新,使其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標簽文字規范
杜絕虛假宣稱 避免誤導消費者
從《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看,化妝品標簽禁止通過下列方式標注或者宣稱:包括使用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或者已經批準的藥品名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使用虛假、夸大、絕對化的詞語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地描述;利用商標、圖案、字體顏色大小、色差、諧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方式暗示醫療作用或者進行虛假宣稱。
也包括使用尚未被科學界廣泛接受的術語、機理編造概念誤導消費者;通過編造虛假信息、貶低其他合法產品等方式誤導消費者;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誤導消費者。
還包括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者不允許宣稱的功效;使用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標識、獎勵等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效相關宣稱及用語;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性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聘任的專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在適用對象上,《管理辦法》指出,以免費試用、贈予、兌換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其標簽適用本辦法。
成分標注規范
不超過0.1%(w/w)也得標注
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標準中文名稱,以“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產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妝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過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標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復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進行配方填報的,應當以其中每個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別是否為微量成分的依據。
化妝品“小樣”規范
規格小規矩不能少
《管理辦法》規定,化妝品凈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規格包裝產品,僅需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的名稱、凈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應當標注的信息可以標注在隨附于產品的說明書中。具有包裝盒的小規格包裝產品,還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
非賣品中小樣化妝品也必須要有清晰的內容標注,甚至附贈產品說明書,這對市面流通著的不明來歷的中小樣化妝品,或許也將起到一定的規范作用。當然對于生產次拋產品的企業,也會有一定影響,次拋產品受限于面積和工藝,通常內容物包裝容器上的標注都十分簡潔,并不包含使用期限,此管理辦法將對生產方產生新的要求。
總結
遵守法律法規是每個公民的職責所在
《管理辦法》以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規范化妝品標簽使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客觀、準確地獲取化妝品安全使用相關信息,對此前化妝品標簽管理相關的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予以統一規范。此外,《管理辦法》對化妝品標簽的要求進行了細化,打擊虛假夸大宣稱等違法行為,通過強化功效宣稱管理、推進信息公開等方式,進一步推動社會共治,夯實企業主體責任。
《管理辦法》共23條,闡述了立法宗旨和適用范圍,對化妝品標簽進行了定義,明確了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使用化妝品標簽的主體責任和化妝品標簽內容和形式的原則要求。規定了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以及各項內容標注的具體要求,對化妝品禁止標注內容進行了細化。秉承《條例》立法思路,對標簽瑕疵作出具體規定,并明確相關法律法規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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